第三類 哪些“福利”不能發?
合理的津補貼或福利是干部職工應得的,可以對干部職工起到正向激勵作用。為此,中辦、國辦、全國總工會等相關部門有明文規定,依法保障干部職工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事業單位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均列支有一定比例的福利費。在實際操作中,一定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發放范圍、發放形式及金額,不要讓“福利”變“腐利”。黨的十九大以來,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各類問題中位居第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8】20號《關于嚴禁自行出臺政策發放工資津貼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單位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問題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類問題:一是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二是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三是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四是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五是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六是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七是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八是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案例鏈接:
從全國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的案例來看,主要是違規變相發放,歸納為三種類型:
1、巧立名目,套取錢款。如2014年貴州省綏陽縣某中學校長張某違規將學校公用經費3.5萬余元以加班費、獎金等名義發放給教師。張某又用校食堂和小賣部的承包費設立“小金庫”,將其中3.6萬余元違規用于發放教師福利。
2、弄虛作假、發卡報銷。一些被通報曝光的機關單位以開具辦公用品發票等方法購買購物卡、保健品、煙酒等,巧立名目開支報銷。如2015年貴州省轉業軍官培訓中心一直以勞保費名義,每季度違規向員工發150元購物卡。
3、靠山吃山、撈取好處。一些單位利用管轄或審批的權限,將福利、津補貼轉嫁給關聯單位。2013年浙江省建德市檔案局由從事檔案整理業務的某公司出資,先后5次給市檔案局全體干部職工發放補貼,累計金額63500元。